河南省酒店管理产教融合专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的背景及名称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教职成〔2015〕4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教育部等六部门《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8〕47 号)等文件的要求,经河南省教育厅研究批准,决定依托河南职业技术学院组建河南省酒店管理产教融合专业联盟。
联盟名称:河南省酒店管理产教融合专业联盟(以下简称“本联盟”)。
第二条 联盟的性质
本联盟在河南省教育厅的指导下,由河南职业技术学院为牵头单位,以酒店管理专业为纽带,联合河南省内相关院校、酒店行业、企业等成员单位,自愿组成的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非营利性社会协作组织。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
本联盟将联合各成员院校及相关企业单位,充分利用其优质资源搭建多样化多层次的平台,创新办学体制机制,推进产教融合,开展“合作办学、协同育人、合作研究、合作发展”等工作,促进联盟成员之间资源共享、互利共赢和协同创新,努力打造河南酒店管理专业职业教育品牌,为实现新时代出彩中原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
第二章 联盟组织机构
第四条 组织机构
联盟由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组成。理事会为本联盟决策机构;专家委员会为本联盟咨询机构;秘书处为本联盟日常办事机构。
第五条 联盟理事会
(一)联盟理事会是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理事成员单位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就联盟具体事项进行研究和决定。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由联盟成员推举产生,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二)理事会的职责
1、决定临时理事大会的召开;
2、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3、提请审议本联盟章程修改方案;
4、推荐理事长、副理事长候选单位,并提请本联盟大会审议;
5、提出本联盟发展规划和实施理事大会通过的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6、组织领导本联盟开展工作;
7、解释本联盟章程;
8、决定本联盟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
(一)专家委员会组成
专家委员会由开设酒店管理等相关专业的职业院校、旅游类行业和企业单位的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聘任,每届任期四年,可连聘。
(二)专家委员会职责
为本联盟的战略决策、发展方向、计划与重点项目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联盟秘书处
(一)联盟秘书处组成
本联盟下设秘书处,由理事会任命秘书长 1 名,并根据需要设置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四年,可以连任。秘书处负责本联盟的日常行政事务工作。
(二)联盟秘书处职责
1、执行本联盟理事会决议,负责本联盟日常工作;
2、负责筹备本联盟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
3、负责联盟的宣传和文档整理工作;
4、负责组织理事大会的组织,起草会议文件和撰写工作报告;
5、负责填报全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统计与公共服务平台年度数据;
6、负责联盟的日常联络工作;
7、定期向理事长汇报阶段工作成果;
8、负责本联盟大会和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八条 联盟成员的基本条件
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愿意为酒店管理专业产教融合事业和职业教育事业发展作贡献的院校、酒店行业领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组织机构均可申请加入联盟成为成员单位。
第九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程序
(一)向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的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资格初审后报理事会;
(三)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成为联盟成员。
第十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联盟成员地位平等,具有参与讨论和表决本联盟发展相关的重大决策、决议和其他事项的权利;具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对联盟章程修改、发展规划、合作方针、目标实施等方面的问题有提出建议和参与讨论的权利;
(三)有向本联盟提交议案的权利,对本联盟工作有批评权和监督权;
(四)有权参加本联盟组织的酒店管理产教交流、合作、培训等各种活动;
(五)享有使用本联盟公共信息的权利;
(六)享有优先与本联盟成员相互协作的权利;
(七)有权获得本联盟提供的其他服务;
(八)对本联盟项目参与的优先权。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宣传本联盟宗旨,自觉维护联盟形象和信誉;
(二)遵守本联盟章程、制度和相关协议,并执行联盟决议,做好相应的工作;
(三)加强联盟成员单位间的交流、沟通、协作;
(四)参与理事大会和酒店管理产教融合项目的开发、推广、合作;
(五)积极承担和配合本联盟的各项工作;
(六)维护本联盟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第四章 联盟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和实施。
第十三条 联盟的终止
(一)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二)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的有效期
联盟成员单位的有效期4年,到期可以重新申请,没有重新申请视为自动退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联盟的主管部门为河南省教育厅。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联盟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